6月6日,涪陵区委组织部、区财政局、区民政局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村(社区)干部补贴标准的通知》,从2019年1月1日起,涪陵区全面上调村(社区)干部补贴标准。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提升组织力,突出政治功能,把村(社区)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、贯彻党的决定、领导基层治理、团结动员群众、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,根据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、市民政局、市人力社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,经区委、区政府研究,决定调整村(社区)干部补贴标准。
政策规定,享受补贴的村(社区)干部范围为:村组干部、城市社区(各街道所辖社区)和居民小组干部、场镇社区(各乡镇所辖社区)和居民小组干部。
按照政策,村(社区)干部补贴标准调整后,村组干部补贴标准为:村党组织书记、村委会主任每月每人2900元,本土人才每月每人2900元,村综治专干、服务专干每月每人2200元,村妇联主席、团支部书记、民兵连长每月每人500元,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、村民小组长每月每人550元,下设党支部书记每月每人300元。
城市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补贴标准为:社区党组织书记、居委会主任每月每人3700元,社区综治专干、服务专干每月每人2900,社区妇联主席、团支部书记、民兵连长每月每人500元,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、居民小组长每月每人350元,下设党支部书记每月每人300元。
场镇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补贴标准为:社区党组织书记、居委会主任每月每人3100元,社区综治专干、服务专干每月每人2400元,社区妇联主席、团支部书记、民兵连长500元每月每人,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、居民小组长每月每人550元,下设党支部书记300每月每人元。
除调整村(社区)干部补贴标准外,政策还允许村(社区)干部、村(居)民小组长之间相互兼职,但每名干部兼职最多不能超过两职,其兼职补贴为兼职职位补贴标准的50%,其余50%用于补充村级组织工作经费。机关干部下派村(社区)任职的,不得领取相应村(社区)干部职位的补贴。
政策规定,此标准为村(社区)组干部补贴的最低保障标准,各乡镇(街道)可根据财力状况,适当提高标准,所需资金由乡镇(街道)自行承担。各村(社区)可根据集体经济收入情况,研究提出增加补贴方案,但须经村(居)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(街道)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,所需资金由村(社区)集体经济收入承担。
此外,经区委、区政府同意增配的村(社区)干部,纳入补贴范围,其补贴标准另行确定,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;各乡镇街道、村(社区)根据工作需要增配的村(社区)干部,其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、村(社区)自行解决。